问题 | 得阑遗物 |
释义 | 唐律对捡拾官、私遗失物品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杂律》强调捡拾官、私遗失物品要官期归还,若“满五月不送官,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同条疏议又解释说:“该罪止徒三年,其物各还官、主”。唐律的上述条文只规定捡拾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明代制律时在因袭唐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措施。《大明律·户律·钱债门》规定:“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认识者,全给”。但又规定:“五日限外,不送官,官物坐赃论,私物减坐赃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无主全入官”。从而完善了阑遗物的规定,并影响于清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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