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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客观制度条约
释义

客观制度条约treaty of objective regime

建立一种包含“对于一切人” (ergz omnes:拉丁文)均有效力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的条约。属于这种条约的有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或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如1856年《关于亚兰群岛非军事化条约》;还有关于规定国际交通水道的条约,如关于国际运河和国际河流的条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客观制度条约未作规定;第36条仅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这条规定仅限于权利,而且以第三国表示同意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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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