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德意志帝国宪法
释义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4月16日制宪会议通过,施行至1918年。共14章78条。主要内容: (1)德国为统一的联邦制、君主立宪政体帝国。除军事、外交、海关、银行、铁路与水道运输、邮电等为帝国管辖事务外,其他如教育、卫生、地方行政等事务由各邦自主管理。(2)德意志帝国皇帝为联邦元首、最高行政长官和军队最高统帅,由普鲁士国王世袭,有权提出立法议案,批准和公布帝国法律,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文武官员,代表帝国对外签约、结盟、宣战(须经联邦议会批准)、媾和、派遣驻外使节等;皇帝签署的公布法律的命令、法令等须首相副署才得有效。帝国政府由皇帝任命的宰相、国务秘书等组成,协助皇帝行使行政权,直接对皇帝负责;宰相由普鲁士宰相担任,兼任联邦议会议长。(3)议会行使帝国立法权,采行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联邦议会议员共58名,由各邦君主和自由市议会任命产生;帝国议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联邦议会有权制定、通过、修改法律,批准皇帝对外宣战,裁决各邦间的权限争议等;帝国议会有权向联邦议会和帝国宰相提出立法议案,转送请愿书,批准政府预算等,但立法权受到很大限制。(4)帝国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司法权。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6: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