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度 |
释义 | 唐朝顶冒他人名姓领取公文凭证渡过关津的犯罪行为。唐律为防止服役军丁与罪犯外逃,在《卫禁律·冒度条》中规定:“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冒度者与发放凭证(过所)的官吏,“各徒一年”;把自己的公文凭证给予他人而导致冒度的,双方各判处一年徒刑;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门知情,各与同罪”。唐后各代因袭唐制,都有相应规定。明律与唐律规定略有出入,其《兵律三·关津条》对“冒名(领文引)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清承明制,有关冒度方面的规定,与明大致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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