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 |
释义 | “自诉案件”(参见[自诉案件])的对称。法律规定的由国家追诉机关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以追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之外,均属公诉案件的范围。公诉案件一般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危害性大,必须经过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才能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或监狱立案受理,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的或自侦终结的公诉案件,应当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然后对案件作出程序上的移送和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参见[公诉案件的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并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其法庭审判程序分为开庭(参见[开庭])、法庭调查(参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参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参见[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参见[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裁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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