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保全 |
释义 | 司法机关固定、保存证据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诉讼行为。证据保全的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提出甚至无法取得的情况,在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保全措施。这种保全措施,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采取,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是对现场和物品进行勘验,对文书或物品进行拍照、复制、抄录、鉴定或者扣押,对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包括录音、录像等。证据保全一般应当在诉讼中采取,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还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要求在起诉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则应向公证机关提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应说明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能够证明的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证据一经保全,即与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所收集调查的证据有同等的效力。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有权使用已被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按照证据的关联性、许可性,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保全是诉讼中的一项有效措施,是诉讼参加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辅助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多有此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之前,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种措施。《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除诉讼中人民法院进行的证据保全外,在行政诉讼开始前,当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还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由公证机关以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是:(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2)证据有难以取得的可能;(3)被保全的证据对诉讼标的有证明作用;(4)必须在相对一方当事人已经起诉,法院已立案受理,但尚未进入调查阶段。证据保全是一项收集、保存证据的有效措施,既是当事人证据的保全方法,又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手段之一,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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