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非讼事件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196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法院办理民事、商事非讼争性事件的程序法。共96条。该法仿照《德国非讼事件法》制定。尔后,于1964、 1969、 1972、 1980年4次修正。全文设5章,112条。第1章总则,包括事件管辖,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书状笔录,裁定及抗告4节。第2章民事非讼事件,包括登记事件,财产管理事件,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监护事件,继承事件6节。第3章商事非讼事件,包括公司事件、海商事件、票据事件3节。第4章费用之征收。第5章附则。非讼事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非讼事件,不仅由司法机关主管,一般行政机关如地政机关办理土地登记,交通机关办理航空登记,经济机关办理商业登记都包含在内,范围广泛;狭义的非讼事件,只限于法院管辖的民事、商事非讼事件。本法按后者规定,除登记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外,其他民事、商事非讼事件都由地方法院民事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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