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职原薪对解放后新接管地区的原有职工薪金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在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对新解放地区的企业职工和一般公教人员(凡留在原职继续工作的)按照原来的工资等级制度、工资标准,一律照支旧薪。即按解放前最后三个月内每月平均实得工资额计发。只有在个别地方,三个月的平均数太高或太低时,才可稍加增减。同时,对旧的奖励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也加以保留。党的这项工资政策对于保障职工生活,安定职工情绪,使广大职工群众更加靠拢党、拥护新政权,鼓舞生产积极性,迅速恢复生产,都起了积极作用。同时,对于顺利接管新解放区的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也起了保证作用。但是,实行“原职原薪”政策的同时,也保留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极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关系,不利于以后生产的发展。为此,一俟生产恢复,秩序安定,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态和改革,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