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西欧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对法所作的一种划分。指由国家机关根据自然法,最终根据永恒法制定的反映人类理性的法律。他从神学世界观出发,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类。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阿奎那政治著作述》,商务印书馆,第107页)人法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它必须符合理性法则即自然法。人法有四个基本特点:(1)来自自然法并从属于自然法,又可分为法民法和市民法;(2)具有易变性,同永恒的自然法比较,可以而且必然发生变化;(3)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并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加以颁布;(4)支配人们弃恶从善,具有强制力量。在阿奎那的神学法律体系中,人法的效力地位最低。贬低尘世的人法的地位,目的是要为神权统治提供理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