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转移 |
释义 | 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就其实质而言,是管辖权的转移而不是案件转移。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不同(参见〔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了的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管辖权的转移使之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不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同意;管辖权的转移则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必须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者决定。管辖权的转移与指定管辖也不同。指定管辖是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由于特殊原因,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故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管辖权的转移,则是在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下,将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或者相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此种情况又称为提审和指令。(2)下级人民法院对他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此种情况又称为报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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