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重大案件 |
释义 |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依据一定标准将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三类。特别重大案件主要包括:(1)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3)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4)爆炸、放火、放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6)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7)走私、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或者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8)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有国家绝密文件的;(9)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10)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11)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造成死亡数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的;(12)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致人死亡或者影响极为恶劣的;(13)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14)以印刷的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15)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16)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17)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18)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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