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征性给付说 |
释义 | theory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瑞士国际私法学者施尼第尔所首创的旨在决定契约准据法的学说。按照这个学说,在双务契约,当事人两方各须向对方给付,其中一方的给付通常是交付物品、提供劳务等,而另一方的给付通常是支付金钱。在这两种给付中,支付金钱不是特征性给付,而对方的给付,即交付物品或提供劳务等给付却是特征性给付(即代表该契约特征的给付)。决定契约准据法应以特征性给付为准,但是不应以特征性给付的履行地为准,而应以负担特征性给付的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准。所以按照这个学说,契约应适用负担特征性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如果该当事人有营业所,应以其营业所所在地为准据法。该说已得到几个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的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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