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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混合式诉讼
释义

混合式诉讼

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纠问式诉讼被否定后,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诉讼形式。由于它是在吸收纠问式诉讼和控告式诉讼的一些特点而形成的,是纠问式诉讼和控告式诉讼两者批判地结合,因而称为混合式诉讼。其一般特点是,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开,承认被告人是诉讼主体,享有辩护和其他权利,审判公开,实行言词辩论原则等。但由于各国历史条件、法律渊源的不同,又具有各自的特点。在法、德大陆法系国家,是在批判地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吸收了英国的辩论式诉讼程序而形成的,一般被称为职权主义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追究犯罪,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审问被告人,不受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的约束;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查证案情;对事实、证据,依法官的内心确信自由作出评断。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是在继承和改造控告式诉讼程序,并逐步吸收了大陆法系诉讼程序的一些作法而形成的。传统的理论认为起诉是私诉性质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起诉,但近年来也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保持公正人的地位,不主动追究犯罪,调查证据。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地位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以仲裁人的身份对双方的辩论和争议作出评断。因而又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原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改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但仍保留某些职权主义的特点,是又一种混合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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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