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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释义

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建立所依据的思想。社会主义法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建立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划》中写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1页)这里所说的过渡时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它是一个过渡性的社会,这个时期的国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中是不是要有法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作了明确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写道:“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同时,还提出了10条强制性措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72—273页)这就说明无产阶级专政必须要有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也说过:“……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第1版,第252页)这就不仅说明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也说明了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性,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不能没有社会主义法的。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十分重视建立社会主义新法,他确定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光辉的理论和实践。总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能没有法的,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后,并不能马上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必须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改造旧社会,建设新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达到彻底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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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