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院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现行的“宪法性法规”。1936年5月12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1947年3月31日重新公布,1948年5月25日施行,1949年3月21日修正。共17条。规定行政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行政院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经济、交通各部及蒙藏、侨务委员会。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均为政务委员。行政院置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5至7人;设主计处。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决议,得增设裁并各部各委员会或其他所属机关。行政院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行政院会议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行政院置秘书长1人,特任,副秘书长1人,简任。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列席行政院会议。行政院设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文书收发、保管、分配、撰拟及编制,印信典守,出纳庶务等事项。行政院置秘书16至20人,其中10人简任,余荐任。科长15至20人,荐任。科员50至80人,委任,其中20至30人得为荐任。书记官30至40人,委任,并得用雇员40至50人。行政院置参事8至12人,简任,负责撰拟法案命令,审核行政法规,审核所属机关行政计划及工作报告,调查,设计及编译等事项。为辅助参事办理前项各款事项置编审10至20人,荐任。书记官10至20人,委任。并得用雇员15至25人。行政院为处理诉愿案件,设诉愿委员会,其委员由院长指派院内简任人员兼任;为处理特定事务,得于院内设各种委员会。行政院设会计室、统计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1人,荐任;科员6至8人,委任;佐理员2至4人;并得用雇员2至4人。统计室置主任1人,荐任;科员3至5人,助理员2至4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2人或3人。人事室置主任1人,荐任;科员8至11人,助理员3至6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1至3人。1949年国民党政府逃往台湾后,于1980年6月29日由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修正公布。仍为17条。其中第3条、第5条作了修正。将司法行政部改为法务部;增设新闻局,其余相沿未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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