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主要形式: (1)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大会发言;表决议案等。(2)分组会议。主要审议关于议案的说明及工作报告等。(3)联席会议。主要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对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同意暂不付表决及审议工作报告等。主要职责:审议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0人以上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听取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员会的领导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提出的质询案的口头答复;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