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有哪些 |
释义 | 一、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 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它有它存在的历史意义,短期内还不能消灭。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得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原则。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它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二、“但书”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 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13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军婚的保护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军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笔者认为,在认定军人是否有同居行为时,应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区分开来。“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笔者认为,在认定军人是否有暴力和虐待行为时,应注意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应与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相当,且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三、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军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军人要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军婚保护条款”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咨询网平台的律师,由他们为您进行更优质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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