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国团体 |
释义 | national group按照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争端公约》的第44条的规定的每一缔约国选定的4名仲裁员组成常设仲裁法院的团体。《公约》第44条规定,“每一缔约国至少选定4名公认精通国际法问题、享有最高道德声誉、且愿担任仲裁员职务的人”。按照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4条的规定,法院法官由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提名;第5条第1款规定:“联合国秘书长至迟应于选举日期3个月前,用书面邀请属于本规约当事国之常设公断法院(即〔常设仲裁法院〕)公断员(〔即仲裁员〕),…于一定期间内分别由各国团体提出能接受法官职务之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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