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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令状
释义

令状

英国国王对有关官吏、法官或地方官的命令,其内容是对有争议问题的简要指示,通知收件者把被告带到他的法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这种令状以国王名义由最高王室官吏,首席司法官(Capitalis Justiciar ius),即后来的大法官(Chancellor)发出,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开始诉讼必须仔细考虑哪种令状适合于诉讼的内容。如果原告选择了不适当的令状,那么起诉将被驳回。原告选择适当的令状后,再填上当事人的姓名和住址。12世纪末,大法官一共发出了75种令状,13、14世纪随着诉讼种类的增加,令状的数量也相应地增长。随后出现了“令状汇编”(Registers of writs),这种汇编是以半官方的形式汇集起来的,在法官和律师中广为流传。由于许多令状在性质和内容上有类似之处,从而使令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早期的大多数令状目的在于完成封建法所提出的要求。比如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能使封建领主要求被告不得干涉他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习惯和服务令状(writ of customs and services)能使大领主要求其下属完成其服务。请求返还非法侵占的动产令状(writof relevin)可使下属要求上级领主归还他所扣压的动产。诉讼内容的区别意味着令状种类的增加,而令状种类的增加,则表明大法官的权力日益增大,这却引起了贵族的不满。128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第二的立法(Statute ofWesterminstrer Ⅱ),企图控制大法官及其办公室的权力,限制令状种类的增加。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与诉讼方式,特别是令状的发展紧密相关。从14到17世纪普通法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许多诉讼形式逐步消失或被忘却,而另外一些包含着新内容的诉讼形式又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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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