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在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庭的审判工作和日常活动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一般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等。各审判庭设庭长1人,并设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有权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任命为人民法院审判庭的庭长,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力的人除外。地方各级人法院的庭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庭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