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伊朗基本法补充条款 |
释义 | 指伊朗1907年和1949年通过的宪法补充条款。在伊朗1906年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产生的伊朗基本法,不仅具有一定的保守性,而且许多制度都不完善。1907年颁布了107条基本法补充条款,对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工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政府向外国借款和对外缔约,需经国会同意;国会由两院组成;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行政权由国王领导下的首相和大臣组成,向国会负责;确认什叶派伊斯兰教为国教;还列举了公民享有的一些权利和自由。1949年的补充条款只有一条,规定成立制宪会议,负责审议法律是否符合伊斯兰精神。1980年的新宪法和以后的有关法律,废除了先前基本法及补充条款中的取自西方的内容,更加强调伊斯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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