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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契约论
释义

社会契约论

又译《民约论》。这是卢梭于1762年发表的一部论述国家和法律问题的重要著作。全书除前言外,共有四卷48章。首先,卢梭论述了社会契约的订立及内容。卢梭指出,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人们应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要寻求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而通过这一组合,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本人自己,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提供解决方法的根本问题”。这种契约是个人与全体、个人与社会订立的。虽然它的条款可能未被正式宣告过,但它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都是被人默许和公认的。它的内容是:每个参加者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而且这种转让应当是毫无保留的、相等的。人们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人们可以得到所丧失的全部等价物,可以得到比自己所有的保存自己的力量更大的力量。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我们在共同体中获得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每一个成员。无论是人们明言表示或者默许,共同体就已成立。”这个共同体过去人们称它为城邦,现在叫它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它在消极时成员称它为国家,它在积极时成员叫它为主权者。各个人既是主权者的一部分,又是服从主权者的臣民。政府是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媒介。主权者制定法律,臣民服从法律,政府执行法律。其次,卢梭论述了人民主权思想。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这个“公意”就是参加社会契约的每一个人的意志的共同一致的部分,即“共同意志”。这个主权的基本特征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不能代表的、永久无误的。主权是由人们相互订立契约而产生,所以它合法;主权的目的是为众人谋福利,所以它有用;主权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所以它稳定;主权对全体人民都一样,是共同的,所以它公平。再次,卢梭论述了法律思想。他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把法律分为四种,一是政治性法律,处理全体人民之间的关系,或者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二是民法,处理人民之间或者个人对整个集体之间的关系;三是刑法,处理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处理违法行为;四是风俗、习惯和舆论,这是最重要的法律,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卢梭提出要建立法治国,也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卢梭的这些进步学说和主张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了巨大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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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