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
释义 | 1986年1月30日,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逐步改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制度,制定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该办法共有15条,主要内容包括:(1)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核定。(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负责核定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3)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可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浮动。(4)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以预算定额和收费标准中的工资含量作为主要依据,制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产值工资含量定额,以此为基础核定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5)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时要同时下达工程质量、工期、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等几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不成这些指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额度。(6)核定工资含量系数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总产值范围的规定执行。(7)工2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即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生产性奖金、材料节约奖和工资性津贴等,但不包括提前竣工奖和发明创造奖。(8)建筑施工企业的含量工资,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户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要端正经营作风,加强经济核算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高估多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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