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为避免发生错误管辖和无益的诉讼,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冲突的方式之一。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了应属于地方行政法庭管辖的案件时,由诉讼组组长以命令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行政法庭审理;属于某专门行政法院管辖时,由最高行政法院以命令将案件移送该专门行政法院审理。地方行政法庭受理了属于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将该案移送给最高行政法院,若该案属于其他地方行政法庭管辖,由最高行政法院诉讼组组长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法庭。属于最高行政法院或专门行政法院管辖时,由最高行政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审理。为防止案件在移送中诉讼时效届满,法律规定,以案件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时为起诉的期日。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了属于地方行政法庭管辖的案件,地方行政法庭受理了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若该案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受理,且在以后的程序中也不能补正时,受诉法院可以不必进行管辖移送,而直接裁决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