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
释义 | 米兰达是美国一名23岁有前科的年轻人,1963年在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亚利桑那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抢劫、绑架和强奸行为。在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在法院给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审判仍作出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的裁决。据此,陪审团作出米兰达有罪的评议。法院以米兰达同时犯有绑架和强奸罪,合并判处刑期幅度为20-30年的徒刑,并以抢劫罪对他另行判处刑期幅度为20-25年的徒刑。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上诉败诉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要求调卷的请求,最高法院同意了米兰达的请求。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提出:对于一个缺少教育、精神不正常和贫困的且又处于警察局拘留中的被告人,在没有被告知享有辩护权利,没有辩护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是否可以采纳作为证据? 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宣布以5比4的票数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其理由为:警察局在审问在押的嫌疑犯时,应事先告诉嫌疑犯有3种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权利;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如无力自聘律师则应由指定辩护人为之辩护的权利。否则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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