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释义 |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简称“经济理事会”,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之一,由54个理事国组成,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经社理事会最初由18个理事国组成。1965年和1973年先后修改1945年《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的结果,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分别增加到27个和54个。此后每届联合国大会改选18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其席位按地区分配是:亚洲和非洲24个;拉丁美洲10个;东欧6个;西欧及其他国家14个。经社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2)为提倡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提出建议;(3)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公约草案并提交大会;(4)协调各专门机构的工作;(5)召集其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国际会议;(6)同与其处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进行磋商。经社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常会,每次为时1个月,地点在纽约和日内瓦。常设委员会有: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协商委员会、方案和协调委员会、自然资源委员会、跨国公司委员会、人类住区委员会;职司委员会有:统计委员会、人口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在经社理事会的权力之下设有5个区域委员会,旨在协助各个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加强各区域内国家间以及它们与其他地区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社理事会同16个专门机构建立工作关系,协调它们的工作;并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建立关系。此外,经社理事会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其有关系并具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征询意见。具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分为3类:第一类为与经社理事会的大部分活动有根本利害关系的组织;第二类为只对经社理事会的少数活动领域有特殊能力,并对这部分活动特别关心的组织;第三类为可能对经社理事会的工作作出重大贡献、载入登记册供临时咨询的组织。经社理事会的决议以简单多数票进行表决,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经社理事会的建议只有提交大会通过后才对各国发生一定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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