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通常国际裁判管辖权
释义

通常国际裁判管辖权ordinary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被告住所地国法院对其具有的国际裁判管辖权。在原则上,原告应向被告的住所地国对其提起国际民事诉讼。这在罗马法上称为“原告随被告”的原则。这个原则现在已被大多数国家的国际民事程序法和公约所采取。采取这个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它保护了被告的利益;如果采取相反的原则,要求被告到原告的住所地应诉,那就对被告很为不利,特别是在国际民商事件的情况下,他须长途跋涉,费去很多时间,支付很多费用,而且他对外国的法院、法律、律师、语言文字都不熟悉,因而必然会遭受很多困难。第二,适用这个原则虽然对原告不利,然而各国的国际民事程序法一般还规定特别国际裁判管辖权,所以原告可以按照其自由选择,或者向被告住所地国法院起诉,或者何有特别裁判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从而原告的利益也得到相当的保护。第三,被告住所地国法院的判决容易在该国得到执行。第四,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对人的身分能力事项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准据法,从而采取这个原则可使这些国家的法院在受理身分能力事件时适用作为当事人住所地法的法院地法,以避免适用外国法所产生的困难。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