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信自由 |
释义 | 又称“通讯自由”。公民完全依照自己意愿通过信件,电讯或其它方式与他人交流思想,互相通信而不受任何第三人非法限制的自由,与通信秘密一起构成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的完整内容。通信作为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确认公民的通信自由。如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0条规定:“通信、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主要限制: (1)父母可代替未成年子女拆阅书信;(2)破产人通信自由受到限制;(3)司法人员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可扣押或检阅邮件电报; (4)监狱长可检阅服刑人书信;(5)战时和戒严时期,可依法限制; (6)邮电人员无法投递的,认为内装禁寄物品的,违反邮政法规的或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治安的,可以拆阅、拒投或停止传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障。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对公民通信、通话内容,他人不得私阅和窃听。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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