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由法学 |
释义 | 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以强调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为特征。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德国的H·康多洛维奇和德国的E·富克斯等人。他们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强调法官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去自由地发现法,发现存在于社会本身中的“活的法”。第二,发展法律的中心问题不在于立法,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第三,强调法律的政治意义,即“社会秩序”;强调法官在忠于成文法规定的同时,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而不只是作为书本中表达出来的一套观念体系来进行研究和运用。自由法学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及法律领域发生激烈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与同时代出现的利益法学十分类似,但在扩大法官的权力方面,它比利益法学派走得更远。而就扩大法官在创造法律的权力方面,该派同后来兴起的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派接近,只是后者还强调研究法官的心理活动,而它则注重正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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