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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顾昂然
释义

顾昂然1931~

江苏无锡人。1946年3月参加工作。新中国成立前,先后任晋察冀中央局城工部学委交通、中共北京市崇德中学支部委员。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任青年团北京市委东北区委会组织委员、中学委员会副组长、宣传部宣传员。1950年10月,到中共北京市委彭真同志办公室任秘书。1952年9月,到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研究室,开始从事法律工作,1954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主要从事法案工作。1975年11月到教育部工作,曾任工农教育司处长。1979年3月,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先后任资料编译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民法国家法室主任、法制委员会委员。1983年9月,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后被评为研究员,并曾兼任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先后分管国家法行政法室、民法室、刑法室的工作。在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期间,参加了宪法(1982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起草工作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工作;主持民法通则、继承法、行政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起草的具体工作;主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师暂行条例、婚姻法、国籍法、兵役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40多部法律草案的调查研究和具体修改工作。1979年以来,在全国立法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分别讲授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新宪法起草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民法通则的制定和立法精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问题、行政诉讼法起草情况和主要精神等专题。著有《民法通则概论》 (政法袖珍文库第一辑,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等书。主要学术观点: (1)认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取得了全国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应当开始建立和健全法制,以保障人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维护秩序,巩固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经济基础决定。我国法律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3)认为我国法制体系必须是统一的。宪法是法制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于我国是一个11亿人口的大国,有50多个民族,各地发展不平衡,情况复杂,因此,我国法制体系又需要是多层次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认为立法工作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对外国的经验,要研究、借鉴,但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情况不同,决不能照抄、照搬。(5)认为对立法工作要采取非常积极的态度,抓紧进行,把实践证明成熟的经验,制定为法律;还不太成熟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后及时制定。(6)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领导地位,党的政策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党的主张,要通过国家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成法律,成为国家的意志。任何政党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7)认为立法一定要广泛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特别要听取不同意见。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才能更好地反映各方面的正确意见,才能比较符合实际。(8)认为法律要保持稳定性、严肃性,不能朝令夕改,但也不是不能改。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经验的丰富、法律的有些规定不适用或需要补充,就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补充。(9)认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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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