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经济、财税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
释义 | De lapoursuite,de l,instruction et du jugement des infractions enmatiere economique et financiere1975年8月6日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鉴于经济、财税案件的复杂及其数目的增加,为达到从速审理的目的,特别规定每个上诉法院管辖范围的一个或数个大审法院对经济、财税案件有管辖权。即对经济、财税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普通的轻罪法院,不过这些被指定的轻罪法院须由对此有专长的法官组成。所谓的经济、财税案件是指以下的犯罪或与其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触犯刑法第3卷第3篇第2章第2节所规定的经济犯罪;广告欺骗或诈骗犯罪;税务、关税犯罪;都市规则、建筑犯罪;公司、团体的诈欺犯罪;银行、财政机构、交易所、信贷机构犯罪等。在侦查预审程序中,共和国检察官或预审法官认为在侦查、预审中的案件是本法所规定的经济财税犯罪案件时,有权请求控告法庭主席将该案件移送指定的管辖法院预审、审判。对于这种移送的决定不得提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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