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治安保卫组织 |
释义 |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5年6月,香港、广州和广州四郊的工人、农民、学生、革命军人成立了“罢工委员会”,下设“武装纠察队”,负责调查、侦查破坏罢工的事件,并有拘捕人犯的权力。它是罢工委员会的治安保卫机关,具有治安保卫机关的性质。它是新中国治安保卫机关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初期,由于中华苏维埃的主要任务是同反革命组织AB团、社会民主党、改组派及一切反革命派作斗争,因此,当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国家政治保卫局,担负着侦查、逮捕、预审反革命犯的任务。在新区和边区设立的各级肃反委员会,具有治安保卫机关的性质,担负侦查、逮捕、预审反革命及其他刑事犯(包括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豪绅、地主、富农、资本家等)的任务。抗日战争中期,有的边区或省已开始设立公安局。例如,1941年4月10日,晋察冀边区设公安局,冀中设冀中分局,专区设公安督察员,县设公安局,区设正、副治安员,村设治安员。1941年10月1日公布的《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全省设“山东省公安局”,各主任区设“××主任区公安局”,各专员区设“专员区公安局”,各县设“县公安局”,并规定了各级公安局的职权主要是侦查、预审、逮捕、控告犯罪分子和向行法或军法机关起诉案件。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局的组织体系和职权基本未变,但有的地方规定公安局的职权主要是侦查和起诉刑事案件。例如,1949年9月28日公布的《苏北行政公署训令》规定,苏北行署设苏北公安处,县设公安局,其职权主要是侦查和起诉刑事案件。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