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期间工资职工处理婚、丧、事假期间的待遇。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因私事请假,不应发给工资。但是,为了照顾我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劳动部于1959年6月1日发出了《关于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其中对职工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为:企业单位的工人,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在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准予一定天数的事假(即婚丧假),工资照发;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其中一方需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或职工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职工前去办理丧事的,均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工资照发;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等勤杂人员,由于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每季度请事假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照发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