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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中的辩护
释义

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中的辩护

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作为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担任辩护人,其活动内容包括:(1)审查管辖。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该案法院管辖不当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卷或移送。(2)阅卷。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经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律师应该全面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全部案情,必要时应与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取得联系,听取和接受他们提供的意见和材料,侦查及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着重了解的事项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准确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3)会见被告人。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详细的询问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及涉及案卷材料中的疑点、矛盾之处,重点了解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清楚,动机、目的是什么,被告人关于无罪的辩解与理由,起诉书指控的从重事实是否存在,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本人的羁押期间,是否有立功表现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刑事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在开庭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等。(4)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在开庭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于本案的重要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调查决定书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对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同意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律师收集的证据开庭前应当复制一套,原件在法庭上出示并提交法庭,复制件保留存档。(5)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将证人名单送交人民法院,以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等相关材料。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进行编码,编制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并将编号的证据材料目录和有关说明文字送交人民法院。(6)出庭准备。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如果律师无法出庭,法院又不能变更开庭时间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足3日的,以收到书面通知为准,律师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律师在开庭前应向法庭了解拟传唤哪些证人出庭作证,如自己提出作证的证人或者控诉方的关键证人未予传唤或无法传唤,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被告人有无行使回避权的事由,并准备相应证据。(7)法庭调查。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共同犯罪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按律师所代理的被告人顺序从审判台方向开始依次就坐。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法庭核对被告人自然状况有错误的,尤其关于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事实,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澄清。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做好提问准备。辩护律师可以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征得审判长的许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的,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的,应问其哪些不属实,有什么理由和根据。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时,律师可进行争辩。但当法庭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意见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者改变发问方式。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就控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人证言质证的内容包括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的影响,证人的年龄,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不能出庭而由控诉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原因等问题。质证后应当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评价该证人证言,发表可信还是不可信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同时与控诉方针对该证人证言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也可以要求相反的证人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否受过他人的干扰,鉴定的依据和材料,鉴定的设备和方法,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质证后对该鉴定结论提出意见,与控诉方展开辩论。认为鉴定结论不完整的,可以申请法庭补充鉴定;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的,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鉴定。对物证进行质证,包括质证物证的真伪,物证与本案的联系,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质证后,发表能否采信的看法,阐明具体理由,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并有权申请重新勘验。对于公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对书证进行质证的内容包括书证的来源,书证的合法性,书证的形成和制作,书证的内容及含义,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该书证要证明的问题等。进行质证后,对该书证发表看法,阐明具体理由,并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诉方出示物证、书证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自己方的物证、书证。对于辩护方出示的物证、书证,公诉人和诉讼代理律师可以反驳并进行辩论。对控诉方出示的视听资料,应当质证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形成和播放的设备,视听材料的内容,该证据材料要证明的问题。进行质证后,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当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也可申请播放自己提供的视听资料。律师对于法庭调查的方法和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之处可提出异议或建议。律师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必要时可以申请休庭。每一个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辩护律师都应当发表综合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8)法庭辩论。对于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律师应记录要点以做好反驳的准备,并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发表辩护词,围绕控诉方所指控的罪名,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并论证控诉方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或疑点,反驳其指控。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控诉方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控诉方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但不能无根据地迎合被告人或其亲属的要求做无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时,除反驳控诉方的指控外,还应着重论证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全面、完整、准确,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及抨击法庭。第一轮发言后,针对控诉方的反驳或提出的新观点、新问题,辩护律师经审判长同意后可进行第二轮乃至多轮发言,后几轮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有力。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某些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或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可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更换律师的,经合议庭同意休庭后,律师可以立即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由法庭安排再次开庭问题;如果被告人当庭恶意攻击、指责、谩骂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拒绝被告人的不合理要求,当庭发生严重争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庭休庭,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解除委托关系。律师发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应当提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诉讼权利。(9)休庭后的工作。休庭后,律师应告诉被告人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直至没有错误后再签名或者盖章。辩护律师应当整理庭审辩论意见,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辩护词,并与审判人员办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移交手续。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给予指导,并有权在上诉期间会见被告人。(10)担仟二审辩护人的特定法律活动。律师接受二审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的,必须在上诉期内及时代其提起上诉。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供新收集到的证据。如果一审判决后发现新的关键性证据,或者有证据表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可靠,或者主要证人改变原来的证言以及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应建议二审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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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