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组织解散 |
释义 | di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国际组织基于某种原因而终止存在。国际组织解散的原因可以是其任务的完成或其职能为另一组织所取代。事实上,并没有国际组织的任务已完全完成的情形。例如,国际难民组织于1950年解散,但难民工作实际上由联合国难民专员署继续进行。一个国际组织可以为另一个国际组织所取代,但事实上两者的职能并不相同,例如,国际联盟于1946年解散为联合国所取代;又如,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于1961年为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取代。解散的方法有:(1)国际组织组织法本身规定本组织解散的办法。例如,国际货币基金会等国际经济组织等组织法规定,其理事会等机构可以决定解散。(2)缔结新的国际组织组织法代替原有的国际组织组织法,使原有的国际组织解散。例如,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订立解散了1907年的国际公共卫生局。(3)国际组织的一般会议决定国际组织的解散。例如,1950年国际难民组织由其一般会议通过决议予以解散。(4)与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协定,宣告解散。例如,国际知识合作学会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订立协定而解散。(5)在例外情形下,国际组织可以因历久失去作用而消失。例如,1953年成立的巴尔干联盟在1957年后停止活动,从而失去了存在。1978/79《国际组织年鉴》记录,在319个公共性国际组织中有21个失去存在。关于如何清理解散的工作,解散的国际组织往往与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协定加以规定。国际联盟于1946年解散时与联合国订立一个关于活动和财产的转让的《共同计划》,将国联的财产、人员及其管理的事项等转交给联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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