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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新区征收公粮暂行办法
释义

陕甘宁边区新区征收公粮暂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法规。1949年6月30日公布,共4章18条。在新解放地区因未实行上地改革,特制定本办法。规定凡土地之收入(包括地租收入和土地各种产物)一律征收收益税,地主富农之土地,并征收土地税。二者分别计算,合并累进征收,由土地收入所得人及土地所有人缴纳。公粮征收额在一般地区,不得超过该地区农业总收入的15%为原则,土地产量特丰地区以不超过20%为原则。其计算办法,土地收益税以土地实际收益计算。地主富农出租土地的土地税,以其租额1/2计算。自耕或雇人耕种之土地地税,以其实际产量1/10计算。免征标准,规定产麦区平均每人不足14市斗麦子,产米区不足8市斗大米(或小米)者免征。其累进征税办法是:每人平均小麦14市斗以上者,征收3%,20市斗以上者,征收4%,……最高至每人平均140市斗以上者,征收40%。此外,还规定于征收公粮时,得由行署(或专署)决定在不超过公粮1/5的范围内,附征地方粮,但须先呈边区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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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