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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4条。内容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由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委员组织边区政府委员会,边区政府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边区政府受边区参议会的监督,综理全边区政务,其职权有:对边区行政,得颁发命令,制定边区单行条例及规程;有权停止或撤销所属各机关的违背法令或不当的命令或处分;有权议决选举事项、执行边区参议会议决案事项、预算决算事项、所属行政人员任免事项、咨调地方部队及督促所属军警绥靖地方事项、边区行政设施或变更事项、处分公产或筹划边区公营事业事项和其他边区政府委员会认为应讨论的事项。此外,还对边区政府主席的职权、边区政府下设各厅、部、处及其掌理的事务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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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