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始建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宪法未作规定,1978年宪法作了简略的规定。1982年宪法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基本内容:(1) 监督的原则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尊严。(2) 监督的对象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一切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5) 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并用的方式。事前审查如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后审查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