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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检察组织
释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检察组织

在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中期,革命根据地政府开始在裁判部内设检察员。1932年6月9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案例》第5章规定,省裁判部内设正、副检察员各1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1人。并规定了他们各自的职权。但有的地方在裁判部内设检察处。如中华苏维埃《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规定,革命法庭内设检察处,检察处内设检察科、保管股和文书。其职权主要是侦查、预审和向法庭起诉普通刑事案件(政治案件由政治保卫局侦查起诉)。在军队里,于军事裁判所里设军事检察所。1932年2月1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设立初级及高级军事检察所。初级军事检察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高级军事检察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2人、检察员若干人,此外,可使用书记、文书等技术工作人员。军事检察所是检察和预审军犯的机关,有权检察军队中与军事有关的一切犯法案件(已明白无须检察的简单案件除外),并可向法庭提出公诉,开庭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抗日战争时期,检察组织或检察员附在法院内。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与法庭、看守所并列。检察处内设检察长、检察员。其职责是侦查、提起公诉案件,协助担当自诉,监督判决的执行等。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1943年2月4 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各级法院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并由各该管区的地方行政长官兼任首席检察官。县司法处设检察官1人,由县长兼任,其职权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的相同。解放战争时期,检察组织或检察员仍附设在法院之内。1946年10月19 日颁布的《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条例》规定,法院内设检察员。1947年6月草订的《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关东各级司法机关分别设立检察官。高等法院设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若干人,地方法院或司法处(科)设检察官,若在2人以上者得设检察官,视工作繁简设书记官若干人。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以下的各级检察官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任免。检察官主要实施侦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人及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此外,检察官对各机关团体,无论是公务人员或一般公民,对于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各级检察官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及审判机关干涉,只服从其上级首长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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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