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为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和有犯罪嫌疑或有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所采取的社会防卫制度,是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措施。这种制度首见于1893年的瑞典刑法草案。后1909年德国及奥地利刑法草案、1926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刑法草案、1927年的意大利刑法草案及日本刑法草案均采用此制度,1930年意大利正式刑法典亦将保安处分作为一种正规和系统的制度确定下来,该法典规定:不论是否实行了犯罪,只要是“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人,”就可以适用保安处分,适应了法西斯政权迫害民主进步人士的需要,故日本、德国也陆续采用此制度。1935年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的第二部刑法典也设有保安处分制度,尤其是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公开把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作为“保安处分”的主要对象。这种处分一般是在服刑前或服刑完毕后执行,所以它和依刑法典判处之刑罚构成双重刑罚,成为国民党刑法法西斯化的突出表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