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院日日本根据法院法而设置的下级法院的一种。全国共有49所,与各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相同。主要是管辖有关家事调节及家事审判(依照家事审判法)和少年保护案件(依照少年法)而具有审判权限的法院。以其地位来说,大体上是按照地方法院的标准,其所在地和管辖也与地方法院相同。与家事有关的案件如一般民事诉讼那样,公开以法庭形式的审理程序,分清是非,不如使有关当事人心情舒畅地交谈,尽量取得当事人同意,来解决案件是更为理想,所以从前就要求设置作为特别机关的家事法院。由于民法的修改和家事审判法的制定而设立的家事法院,在法院法上被认为是地方法院的分院,不是独立的法院。后来由于少年法的修改,把历来是行政机关的少年法院变为法院时,设立了作为处理少年案件和家庭案件的独立法院,成为现在的家庭法院。在这些制度发达的美国各州,家庭法院的起源也是来自少年法院,因为家庭案件与少年案件不论在社会上和思想上都是相关联的。家庭法院除审判官之外还设置了家庭法院调查官(调查官候补),又在家事审判和家事调解手续中,承认民间的参与和调解员的参与。办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官,家事审判法上称之为家事审判官(家事审判法第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