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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唐永禅
释义

唐永禅

曾用名唐永禔,男,1926年8月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1949年7月参加革命,1950年考入中原大学政治学院学习。1952年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深造,主攻民法与诉讼法专业。1955年毕业后在原中南政法学院、湖北大学法律系、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任教。现为中南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历任中南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学报》主编;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理事长;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兼职教授等职。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主编、群众出版社1981年出版),《证据学》(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新编刑事诉讼法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等十余部著作。发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三期),《论非法所得罪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其处理原则》(《现代法学》1991年第六期)、《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楚天检察》1992年第二、三期)等十余篇专业论文。主要学术观点:
❶认为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着诉讼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❸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形式和制度,从其历史渊源到现实状况分析,也是一种混合式的,即侦查是秘密的,审判公开进行的“侦查——辩论式诉讼”。但有我们的中国特色。
❸主张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体系,不应当简单地搬用法律上的规定,而应从学科的特点出发,进行理论概括。
❹主张应适当优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其中特别应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充分行使辩护权,案件于侦查终结后,如决定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则在移送的同时,应通知被告人聘请辩护人参加诉讼。
❺根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的性质,主张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少地承担一些自侦案件的任务,把主要精力放在各项法律执行的监督上面。同时,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也应加强内部的法律监督机制。
❻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是“实证求真”的证据制度,彻底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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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