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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事裁判权
释义

领事裁判权

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半殖民地国家)法律管辖的非法特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系指外国侵略者通过强迫清朝政府订立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成为刑民事诉讼被告人时,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司法机关也无权过问,而只能由该国驻中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进行裁判。它最早出现在1843年订立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次年订立的《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又有所发展。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侨民之间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依被告人主义原则,由被告人所属国家官府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家的法律审理;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侨民之间发生的各种案件,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在华侨民之间发生的各种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亦适用被告人主义原则,即由被告人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与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侨民间发生的各种案件,如前者为被告人,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人,由中国官府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行使这种特权的机构一般是设在中国的领事法庭,由该国驻华领事充任审判官。英国和美国在中国境内还设有可以审理不服领事法庭一审判决的二审案件的审判机关。为了保障领事法庭判决的执行,英、美、法、日、俄等国还在中国分别设置了监狱。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1943年,为了拉拢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加入国际反法西斯联盟,同时也是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英、美政府分别表示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但真正废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司法特权,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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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