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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航空法
释义

航空法air law

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法是20世纪的产物。它是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个部门法律。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18个国家代表在法国巴黎举行了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草拟了一部国际航空法典,但未获通过。与此同时,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制订各自的航空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的《国际航空管理公约》,是第一部国际航空法条约,明确规定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规定缔约国之间可在和平时期享有“无害通过”的飞越自由权利。美国与美洲一些国家于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商业航空公约》。随着航空运输的发展,跟着签订的一些国际公约,包括: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33年5月23日在罗马签订了《统一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33年5月29日在罗马签订了《统一预防性扣留航空器某些规则的公约》,1938年9月29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关于统一海上救助航空器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关于陆上救助航空器的公约》草案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适应民用航空的蓬勃发展,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进一步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拼弃了在航空领域中“无害通过”的旧概念,发展了航空营运权利,即所谓“五大空中自由”的概念,成为现行国际航空法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其后,又签订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48年6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了《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以取代1933年的同类公约,而且于1955年、1961年、1971年和1975年分别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为了保护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制止劫机和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和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此外,还有一批关于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在国家之间则签订有大量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由于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伴随着立法的同步进行,导致航空法主要是成文法。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通常是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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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