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则例 |
释义 | 清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清代中央各部、院、寺、监、司衙门都编纂则例,作为本部门的工作法规。但是,则例并不仅是本部门的“本部条例”,而是包括本机关所司职能的各个方面。如《吏部则例》关于官员铨选、考核、处分;《户部则例》关于土地、赋役、财政等。则例的编纂是奉敕进行,约十年一次,将本部门历年所办事例清理,汇集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事例,以及所奉谕旨和大臣条奏,归纳分类选编。由于则例是各机关工作法规,所以有研究者认为则例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有些衙门不专门编则例,如《律例》实即刑部的则例,工部有《工程做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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