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释义 | 1990年1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文共6章30条:总则;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2)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3)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4)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6)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7)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任职,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并签订聘用合同。(8)全民所有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9)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10)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可以任用、招聘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办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厂长(经理)人选可以由主办单位提出,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1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规定》的发布,对于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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