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❶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对下级法院、法庭以及行使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权力的官员所行使的一种普通法上的传统监督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监督手段是发出各种特权令,如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人身保护状等。 ❷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监督。上级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以及本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自己过去的判决是否合法,并相应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裁决的活动。一般说来,审判监督权的运用须经当事人申请。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人的申诉不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审案件的必经程序。审判监督有三种基本类型: (1)案件重审。重审法院对被审查的案件再次听取证词,重新核查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复审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2)原则上只进行书面审,但在案卷材料不足或不清楚时,法院有权展开调查。 ❸完全根据诉讼笔录进行复审,复审法院不直接接受新的证据,仅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这种类型多见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各国最高一级的上诉。 ❹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件、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司法审查。(1)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的违宪审查。有的国家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有的国家则由特设的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如德国;还有的国家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等。(2)对行政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审查。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行政诉讼在有的国家由普通法院主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的国家则由专门的行政法院主管,如法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各国也不一样。在有的国家,法院可以审查并撤销(或宣告无效)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委任立法和授权立法,可以审查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是否存在不相关考虑或悖于情理,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行政诉讼外,法院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还有权分别对行政机关私法性质的活动以及行政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进行审查监督。在中国,法院如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或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建议的机关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