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定义的规范说 |
释义 | 由前苏联早期著名的国务活动家和法学家H.B.克雷连科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提出,时值苏维埃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时期。1924年克雷连科著成了《关于法和国家的谈话》一书,在书中提出了如下法的定义:法是成文的现行法律或不成文的习惯法,它们反映着在该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为了该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被调整着,并以强制力保护着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其内容而言,无非是旨在确认或保护现行法律秩序的规范体系。这个定义把法归结为国家制定的(成文的现行法律)或认可的(不成文的习惯法)的规范体系,突出了法的规范性;这个规范体系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了法的国家保护性和阶级性;而这些又是为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现有社会关系的反映,说明了法与社会关系的紧密联系及其物质制约性。可见,这个定义指出了前苏联法学界,乃至社会主义法学界所承认的法的基本点,即法的规范性,国家保护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这些基本点一直为社会主义法学界遵循至今。同时,这个定义还第一次证明,维护法的规范性并不必然导致规范法学派那种抽象的、形式主义的错误。参见[克雷连科.H.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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