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雷 |
释义 | mine按照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最后文件》附录三《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2条的规定,指任何置于地面或其他表面上、下或其附近地点,在人员或车辆出现、接近或接触时引爆的弹药。地雷是一种具有大面积杀伤力的作战武器,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对地雷使用的限制主要有下列方面:(1)禁止在一切情况下,不论是攻击、防卫或报复,对平民居民或个别居民使用地雷;(2)禁止不分皂白地使用地雷;(3)禁止对地面部队未在进行交战或未有迹象显示即将交战的任何都市、乡镇或其他类似的平民集聚地区使用地雷,除非此类地雷是装置于敌方或敌方控制的军事目标上或目标的紧邻区域内,或已采取使平民不受其影响的保护措施,例如,张贴警告标志、派设哨兵、发出警告或树立栏栅;(4)禁止使用遥布地雷,除非这种地雷只使用于自身为军事目标或包含军事目标的区域内,并除非敷设者可对这种地雷的位置作出准确记录或此类地雷装有有效的毁雷器械。《议定书》还规定,当事各方在布放或投放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遥布地雷时,除非情况不许可,应预先提出有效警告。缔约国有记录和公布雷区、地雷的位置的义务。记录应包括:(1)各方预先计划的所有布雷区的位置;(2)布放或安置的所有其他布雷区、地雷的位置。在积极的敌对行动停止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包括使用其记录,保护平民不受布雷区、地雷的影响;在已无当事各方部队存在于敌方领土上时,向敌对各方和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它们拥有的一切有关敌方领土内布雷区、地雷的情报;在各方部队完全撤出敌方领土后,即向敌方和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它们所拥有的一切有关该敌对一方领土内布雷区、地雷位置的情报;并在可能时,通过双方协定,特别是决定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规定发布有关布雷区、地雷位置的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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