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乡(镇)组织暂行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于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行政法规,1941年8月9日公布施行,分为“总纲”、“乡(镇)民代表会”、“乡(镇)公所”、“乡(镇)务会议”、“保民大会”、“保办公处”、“保务会议”、“户长会议”8章共70条。规定各县公民应赴本乡(镇)公所举行所谓宣誓,并经登记后可依法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民权。誓词如下:“×××誓以至诚,奉行三民主义,拥护国民政府,服从最高统帅,履行公民应尽之义务,分担抗战建国之大业,谨誓。×××立誓”。宣誓后,经乡(镇)公所登记于公民宣誓名册,连同誓词,汇呈县政府备案。乡(镇)民代表会及保民大会虽被标榜为民意机关,但县政府、乡(镇)公所认为其决议案“有违反三民主义或国策情事者”,得“予以解散,另行召集”。可见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基层政权及人民群众的法西斯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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